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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0:02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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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土局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通知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
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未规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可以参照征地时对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执行,或者根据地面附着物遭受的直接损失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既要维护遭受损失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补偿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合理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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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1435号

2005-07-2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l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杨元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
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雷 军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
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郭洁平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

4
北京直真节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王飞雪
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

5
北京索浪计算机有限公司
百龙雄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6
富士通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持田侑宏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7
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
崎诘素之
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8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祗祥
北京市崇文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天坛税务所

9
北京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齐春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园区所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园区涉外税务所

10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柯 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 川
北京市国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2
北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松下裕信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3
北京日立华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李曼俊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4
恩益禧-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
伊久美功一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二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5
北京中视联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郭 柯
北京市国税开发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纳税服务所

16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京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7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杨奇逊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8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唐 敏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9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陈信祥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0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贺卫东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1
北京六合万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寿国梁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2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孙 冰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3
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
刘迎建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同税务所

24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姚 威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5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胡德华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6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rIi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27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张志凯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8
北京恩梯梯数据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山下徹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9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任伟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0
北京方正国际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张旋龙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l
佳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足达洋六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管理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2
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
陆致成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实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3
大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赵 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试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4
北京朗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徐长军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八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5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张醒生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6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 佳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实验区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7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
池宇峰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实验区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8
北京网新喜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陈 纯
北京市海淀区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9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国矩彦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

40
吉林省金鹰电脑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程德龙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裘式纶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2
长春吉联商业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孙 杰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43
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 光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44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史宁中
长春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45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竺延风
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分局

46
湖南创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林惠春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47
长沙长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许志榕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48
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吴树民
长沙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49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丁 亮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50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天文
成都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5l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神永幸三
成都市局新区国税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

52
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邹孝健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53
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开友
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

54
大连海辉利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松山
大连国税局高新园区分局
大连市地税局高新园区征管分局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55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刘 军
大连市高新园区国税局
大连市离新同区地税局

56
大连松下通信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铃卫哲雄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地税局

57
大连远东数码有限公司
杨晓春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高新园区地税局

58
英极软件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徐跃进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高新园区地税局

59
大连博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黄承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同区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同区征收管理分局

60
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鲁 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福律省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

61
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
段建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局

62
广州从兴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陈伟光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管理所

63
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邹革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64
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赵友永
广州市国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65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邓龙龙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66
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彦文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区征收管理分局

67
黑龙江国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邴歌今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动力分局

68
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爱华
哈尔滨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6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邓 伟
哈尔滨市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开发区分局

70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孙世强
哈尔滨市开发区国税局工大税务所
哈尔滨市开发区地税局工大税务所

71
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葛 航
杭州市滨江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72
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卜凡孝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73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陈向东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7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褚 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75
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郭华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76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黄大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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