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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软歧视/梁仁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01:00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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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软歧视

梁仁壮


  在这里我所谈的软歧视,是指哪些用人单位不将其摆到桌面上堂而皇之的说明而是在真正决定是否录用时又予以重点考虑的选录标准,如应聘人员的户籍、家庭出身等。而硬歧视,是指明确写到应聘条件中的歧视如猴年出生的勿投简历等等摆到桌面上的歧视。相对而言,软歧视来得更阴、更虚伪而又杀人不见血、雁过不留声。


  对于城市一般家庭来说,培养一个大学生尚且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一份不轻的负担;而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培养一个大学生可能就意味着家庭绝大部分的费用支出和负担,为此可能还要举债多年。从投资回报的经济分析也好,从解决家庭实际生活问题出发也罢,大学毕业后能顺利找到一份较为合适的工作、起码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是大学生和他们的家庭以及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现如今,受大学扩招、供需关系失衡以及全球经济低迷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大学生特别是大专、本科生,希望找份基本满意的工作是越来越难。而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农村大学生,即使在知识、专业能力上和城市大学生没有差距,在就业问题上还是受到不同程度的软歧视。在这里我所谈的软歧视,是指哪些用人单位不将其摆到桌面上堂而皇之的说明而是在真正决定是否录用时又予以重点考虑的选录标准,如应聘人员的户籍、家庭出身等。而硬歧视,是指明确写到应聘条件中的歧视如猴年出生的勿投简历等等摆到桌面上的歧视。相对而言,软歧视来得更阴、更虚伪而又杀人不见血、雁过不留声。


  前几天因工作关系和某投资公司领导、某外资银行分行领导一块闲聊时,聊到了企业招聘问题。该外资银行领导告诉我们说,他们银行前些日子到某财经大学开现场招聘会,他一人一天就初视了1000多名学生,他自己都觉得竞争太残酷了。我问他如何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这么多人的面试,他们面试时最看重的是什么,他这么说:
1、先看学校。211之外学校的毕业生一律不要,211之内的也只招如中财、外经贸等名牌高校毕业生。
2、看户籍。农村籍学生,一律不考虑。
3、和应聘人员见面的最初20秒感觉,如直观上这人整体感觉不错,就可以进入复试了;如感觉稍微不好如服饰、举止等,立马毙掉。


  对于他的初视选拔标准,第1条我觉得可以接受,毕竟从概率和实际情况而言,成绩好、聪明的学生才能考上更好的大学,好大学由于设备、师资等所具有的优越性故其学生能力应比其他学校高一些,基于这些逻辑,因此短时间内要抉择的话似乎也只能从学校的好坏上作为选择。对于第2条标准,他解释说也就是一个他们用人的经验,可能是局部经验吧,农村出来的学生似乎不太合群,团队配合意识不强,缺乏自信等,投资公司的领导表示对这一点也有同感。对于该条标准,我本人觉得有点接受不了,认为有软歧视嫌疑。对于第3条标准,我觉得基本也无可厚非,应聘人员将来就是他们同事,谁都不希望招一个自己看起来不“顺眼”的人来作为同事,这种很主观的因素是每一位面试官都不可避免存在的。所以,我们平时保持一个让人看起来舒服的形象还是很重要的。


梁仁壮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angren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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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实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
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工作,对全面了解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情况,加强国际货运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一些企业存在着不重视
年审工作、年审工作不细致等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含发票)等等。对长
期经营不善或没有经营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向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填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见附件一),报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各企业年审报告表及汇总表报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门在北
京的直属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贸运司办理年审手续。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时、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前题条件之一。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批准证书正面加盖年审章(参考图样见附件二)。对不能通过年审的,要将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外经贸部将不予批准设
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换发批准证书,并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四、各企业必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经贸部贸运司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附件一
表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企 业|中 文| | 企业编号 | |
| |---|-------------------------|
|名 称|外 文| |
|---------------------------------|
|企业地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总经理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开业日期 | | 职工总数 | |
|--------|------------------------|
| | |
|投资者名称及 | ………………………………………………………… |
|投资比例 | |
|外方须用中外 | ………………………………………………………… |
|文填写 | |
| | ………………………………………………………… |
| | |
|---------------------------------|
|货运车辆(辆/吨)| |船舶(艘/吨)| |
|---------|-----------------------|
| 2 | 2 |
|自有仓库(米 ) | 其中:保税、监管库(米 ) |
|---------|-----------------------|
| | |
|分支机构情况 | ……………………………………………………… |
|子公司、分公司 | |
|及办事处名称 | ……………………………………………………… |
| | |
| | ……………………………………………………… |
| | |
-----------------------------------
表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 业 务 情 况 |
|------------------------------------|
|货运总量(吨)| 其中:集装箱(TEU) |
|-------|----------------------------|
| 出 口 | 吨 TEU|进 口| 吨 TEU |
|-------|----------------------------|
| 海 运 | | 空 运 | | 陆 运 | |
|-------|----------------------------|
| 年营业总额 | 美元 人民币 |
|-------|----------------------------|
| 年 利 润 | | 缴纳税金 | |
|------------------------------------|
|一、是否已在营业地点公布收费标准? 是 否 |
|二、经营活动中是否向货主开具发票? 是 否 |
|三、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 是 否 |
|四、是否接收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 是 否 |
|五、是否接收挂靠经营? 是 否 |
|六、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 |
|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是 否 |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是 否 |
|------------------------------------|
| | |
| | |
| (企业公章)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附件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
| ×××省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1997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3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蓬江、江海、新会三区行政辖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有绿地和规划的绿化用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的依据。

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部分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和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规划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定规划范围内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小区级以下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三章 监督保护与管理



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绿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跟踪管理。

 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应依据绿线规划确定的控制线在实地设立界标。

 第十条 凡涉及城市绿线的调整,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山体林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线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拦河截溪;

 (二)取土采石;

 (三)设置垃圾堆场;

 (四)排放污水;

 (五)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现状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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