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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操作(下)/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1:27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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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

目录
第一部分 展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 我爱展会
(一)参展商将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可以节约30%的经费
(二)加速了整个销售过程,降低回访率40%
(三)是企业进行产品交易重要环节与场所
二、我怕展会
(一)参展方怕展品被仿制
(二)办展方怕展会被克隆
(三)服务方怕展位设计被模仿
三、我更怕国际展会
(一)开展前展品被没收
(二)展会中展台被查封
(三)参展商在法国被抓
(四)我们被国外拒绝
四、展会侵权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一)展会上知识产权为什么容易被侵权
(二)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 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介绍
一、展会中那些知识产权会遭侵权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一)商标侵权
(二)专利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
三、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
(二)商标的功能
(三)商标的主管部门
四、专利介绍
(一)专利有那些
(二)专利具有垄断性
(三)那些专利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五、著作权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那些
(二)展会中那些著作权容易被侵犯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
六、商业秘密介绍
(一)商业秘密包括那些
(二)那些商业秘密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三)商业秘密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 展会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
一、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极为重视
(一)政府颁布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二)制订保护纲要,打击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蓝天行动)
(三)政府指导企业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四)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开通“执法快车道”
二、对参展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内展会对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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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发 【 2010 】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通化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通化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和办理人员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实行实名举报,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真实、客观,并提供有效线索。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并建立健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地址:新华大街802号,举报电话(传真):3907119。
第八条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行业)进行核查处理。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按办理程序立案;需转办的,按监管范围和权限规定,及时移交转办,由接办部门核实、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条 接办单位要按照举报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本着“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查处部门进行核实,按奖励标准确定奖金额度。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受理的安监(行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对举报内容核查属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从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经市安监局审查,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给予特别奖励,奖金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由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行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
精神,我部党组于1998年9月发出《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
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动了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为完成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经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推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评审,部党组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信访处等44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称号,授予王晓
光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员、刘文定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监察
员、卫保玲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王维荣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仲裁
员、李永亮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称号。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在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
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努
力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争创“三优”文明窗口,争当优秀工作
者。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深入,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社会事务管理处)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信访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信访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大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局监察科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监察大队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戚秀玉职业介绍所”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长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福建省劳动厅职业介绍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职业介绍中心
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
重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人劳局再就业服务中心
甘肃省武威地区劳务工作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黑龙江省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
河南省劳动厅仲裁处
山西省晋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
上海市南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浙江省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肇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所
海南省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县社会保险局

附件2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全国优秀信访接待员

王晓光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
孔祥升 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局
朱 蕊(女)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李 智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
沙忠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果春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宗文成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局仲裁信访科
姚振义   山西省劳动厅信访仲裁处
蒋继华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楼群伟(女)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

   全国优秀劳动监察员

 刘定文    江西省赣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
李保源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张国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
  荀明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监察科
  林风梅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林尤富   海南省琼山市劳动局
  咸 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
荆建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监察大队
  曹水源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鄢楚怀    湖北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


 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

  卫保玲(女) 北京市西城区职介中心职业指导部
  王少伟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科
王天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地区劳务人才市场
  李翔坤(女) 广东省深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汪美萍(女)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戚秀玉(女)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力市场
程黎莲(女) 上海市黄埔区职业介绍所
曾敬文   贵州省罗甸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董大英(女) 湖北省宜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董 鑫(女)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合美职业介绍所


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

  王维荣(女)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局仲裁科
甘大发 重庆市劳动局仲裁处
朱益虎 江苏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孙桂杉 吉林省白城市劳动局仲裁办公室
张宪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张治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劳动争议处理处
李守中 河南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罗少伟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科
庞铁民 河北省沧州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
董耀荣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处


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

李永亮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
次仁德吉(女)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
李秀云(女) 北京市西城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何铁辉    浙江省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许慕北    湖南省郴州市劳动社会保险处
钱 红(女) 江苏省常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郭 持    陕西省宝鸡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崔利军(女) 河南省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曾代玉    四川省犍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董建军    山东省潍坊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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