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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50:38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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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本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权利。
对公民的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以及其他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等。
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要为公民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设置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举报接待场所等。
第五条 公民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和住址;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受理公民举报的国家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公民的举报应予接受。属职权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应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举报案件,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移送上述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对待公民的举报,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审查决定受理或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的举报,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署名举报人。
第九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联系,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违反前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
违反前款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查实,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举报人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的,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后应建议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将采纳情况通报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直接予以纠
正。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及时给予法律保护,制止并查处侵害行为。
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侵害人必须赔偿损失;侵害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应对受害人给予补助和照顾。
第十七条 对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有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八条 对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或陷害被举报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举报时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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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0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和百色的实际情况,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该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百色市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于项目并联审批在我市刚刚起步,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三、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1. 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间)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提出规划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受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的,于28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气象等部门为相关部门。一般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阶段,重点项目、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阶段。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后,以会议通知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评审会时间。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联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会议纪要。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步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办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规划委的意见,受理申请,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项目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受理后组织开展勘测和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在建设用地报件必报材料提交齐全和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在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表、征收土地方案上签字,并有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签署确认意见的前提下,在受理后80个工作日内搞好材料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 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3. 以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施工图审查阶段。
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规划委备案。
2.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
3. 市人防办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查图纸时间)发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文件(申请并经批准,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外)。
4. 市气象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16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到环保、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到市建设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备案手续。

附件: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项目核准、项目建设两个阶段,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具体如下:
(一)项目核准阶段。
市经委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所涉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经委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核准文件。
需联合踏勘的项目,由市经委统一安排。
参与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为:
1. 市建设规划委(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或扩大产能等情况下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时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项目建设阶段。
申请人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经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经委审批。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进行。

附件: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市市政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于4个工作日内颁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分别按照下列分类办法办理:
(一)对钻探勘测类项目、管线开挖中既有线路维护和补充、DN100以下各类管线埋设等项目,即到即办。
(二)对DN100以上各类管线的埋设,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对于建设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各类市政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已紧临建设基地布置的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性工程即到即办,直接签署审查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对情况复杂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道路开口类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持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没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需补办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在完成道路开口类项目审批工作后,送一份有各部门意见的复印件给市建设规划委存档。

附件: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第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同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市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附件: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旅馆业的审批。
第三条 旅馆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公安局是旅馆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公安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旅馆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 市卫生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餐饮业的审批。
第三条 餐饮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卫生局是餐饮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卫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餐饮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英美契约法之损害赔偿范围

(台湾)赖丕仁

英美法和大陆法是两套不同的法系,台湾是采大陆法系,所以法典制度和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很像,其实所谓的大陆法,指的是欧洲大陆法系(不是中国大陆!),我们现在的法律就是大体承袭欧洲的法统。至于英美法,当然就是英国和美国所用的法系(不过,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因为是法语州,采用大陆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在此州并不适用,算是美国境内唯一例外的地区。所以如果有人去路易斯安那州学美国法律,可能有点奇怪?),以前英国的殖民地大体都还适用其法系,且近世美国国力强盛,与美国人签约,往往须适用美国法,此乃不得已也。

在大陆法,系采「契约须严格遵守原则」,亦即缔约后,双方当事人皆须严格遵守契约,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契约中并得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以做为对违约方之惩罚。此种方式对保护交易安全较为有利,因为定了巨额赔偿金后,一方即被绑的死死的,不敢违约,见到更好的价钱也不敢乱违约,除非违约所带来的效益可以平衡因违约所带来的惩罚。

然而在英美法,并无契约一定要严格遵守的要求,一方若违约只需赔偿对方相应之损害即可,故不准许于契约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这也不是没道理,因为商业行动是逐利行为,如果有更好的交易条件,被绑死岂不影响商业发展?当然,先签约的人也应该受到保障,所以应该赔偿他的损失,但明显是惩罚性质的赔偿则是不被法院接受的。大家或会问,我们不是常看到有些美国公司动辄赔了消费者几千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吗?英美契约法不是没有惩罚性条款吗?其实,在侵权行为(tort)或有关公益的案子,惩罚性赔偿是被允许的,因其乃欲藉巨额赔偿以让商人心生警惕,不敢对他人或消费者造成侵害。这在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法与公平交易法亦有类似规定,不过赔偿范围比之美国就不足相提并论了。所以原则上,英美法契约是没有惩罚性(penalty)条款的,我们常会看到:"the foregoing rights constitute liquidated damages for the loss of a bargain and do not constitute a penalty"此即说明了其所约定之各种赔偿乃是预定的损害赔偿,并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大家须知,要举证证明自己到底受到多少损害是很困难的事,因此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开举证的麻烦,就先约定一个赔偿范围(liquidated damages),如此,受损害者只要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不必再举证自己所受损害有多大,否则即使证明对方违约,但不能证明自己损失有多大,亦难以求偿。
在英美契约中,如果没有将预定损害赔偿约出来,大体上不必太惧怕,因为对方须举证证明损害有多大,而且,范围不能大过他的损害,但是若预先约定赔偿范围,老外往往会将一些有的没有的,只要想得到的通通加进来,这样子的范围就很吓人,所以,能删则删之,若不得已上了法庭,也要争说这就是"penalty",请法官大人缩小赔偿范围。
无论在契约中有无约定预定损害赔偿范围,均须遵守「损害非得利」原则,亦即只能请求实际所受损害的赔偿,而不能漫天要价,反而得利,否则即使是事先约定之损害赔偿范围,仍会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大体上,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其所得请求的赔偿应是一致的,亦即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皆得请求,举例而言,A公司向B公司购片而于有线电视播放所,除授权金外,并约明B公司得向A公司收取每一收视户一元的利益。此授权金即为所受损害,而每户一元的利益即为所失利益,此二者皆可请求。

英美契约法里另一种救济方法即为「回复原状」(restitution),不过此种方法不是一般契约请求方法,仅有时为避免对方「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时,始有其适用,不过,一般契约义务可能非仅金钱义务,要求回复原状,反不切实际,所以,回复原状仅系例外的救济方法,然而,我国回复原状却是原则,金钱赔偿反为例外,真是怪哉。(很多学者批评,不是我觉得奇怪而已啦!)

结语
英美契约不能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切记!
有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约定,切记,能删则删!
损害赔偿范围限于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即使律师费,若没约定,也不算入此范围。(不要以为律师费一定是败诉一方负担,若没先约定,通常胜诉方还是要自己负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的。)

附美国律整编§349条
Damages Based on Reliance Interest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measure of damages stated in §347, the injured party has a right to damages based on his reliance interest, including expenditures made in preparation for performance or in performance, less any loss that the party in breach can prove 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 the injured party would have suffered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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